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特向社會公布2010年度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本報告由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六個部分組成。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
一、 概述
一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我委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條例》,以開展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主題活動為契機,堅持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范行業作風,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來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
二、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一)信息公開概況。我委堅持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加強監督、勤政廉政建設的一項基本制度,同時拓寬公開渠道,使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得到充分保障。2010年,全年在建設信息網上公布信息985條,其中工作動態類信息8條,部門文件類5條,法規公文類3條,計劃總結類3條,通知公告類25條,群眾來信類941條。為了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利用信息,我們還利用建設信息網、宣傳欄公開信息,做到能公開的全部公開。在市行政審批中心市建委窗口,全部公開行政許可和相關非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情況,2010年度,市住建委窗口辦理了審批服務業務3萬余項。在我委辦公大樓,公開了我委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標準、依據等內容,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信息內容。
(二)認真抓好規范性文件起草、備案工作。2010年度,我委將規范文件備案工作作為法制監督的重要方面來抓,加大了對規范文件的前置審查和備案審查,完善了登記、審查、公布、通報等制度。我委大力推進系統信息公開制度,切實加強對糾紛行為的有效監督,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歷經起草、征求意見、修改、審查、上報、審議、發布等步驟,其中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方案6份;提出修改建議的25份,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共計84件,按期辦復率100%。
(三)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工作,確保交易公開、公平、公正。一是建章立制。出臺了《泰安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消除了有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的一些做法,做到辦事程序上墻,有效地推進了政務公開管理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嚴格招標投標監管。凡符合招標投標工程必須實行招標投標,把好市場準入關;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工作;嚴格標底管理,確保標底保密。三是嚴格實行專家評標管理制度。為了規范招投標評標行為,維護評標定標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我們建立了專家名冊,全部專家都參加了培訓并持證上崗,并且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四是主動爭取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的支持。根據不同工程規模和特點,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招投標開標會議進行現場監督。抓好建設單位(業主)和中標單位廉政的簽訂鑒證工作。近年來,全市新開工工程廉政協議簽訂率達100%。五是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建立了泰安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網站,增加了招標信息的發布渠道;建立封閉評標室,室內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現了遠程監控,保證評標的獨立性和公平性,使整個招投標過程形成一個由招標人自主招標,投標人自由競標、監督人員嚴格執法的運行機制。六是實行中標公示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三、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本報告年度,我委無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本報告年度,我委無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2010年度,我委共應訴行政訴訟案件1件,民事訴訟案件0件,行政復議案0件,信訪復議案22件,其中案件復議率100%。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存在的問題
1、部分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還不夠完善,部份信息的公開還不夠及時,網站咨詢服務功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2、信息公開形式還需要進一步豐富,信息公開程度還需要進一步拓展,網上便民服務系統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擴大應用。
3、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二)改進措施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不移地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把其作為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的重要途徑,與具體工作結合起來。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責任到人,建立起各負其責、運轉協調的政府信息公開長效機制。
2、提升建設信息網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及形式,全面強化網站在信息公開和便民服務中的各項功能。
3、完善政務公開信息監督、考核機制,確保公開信息準確及時。進一步規范細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檢查考核制度,保證網站信息及時更新。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落實審核責任,把好政府信息公開的質量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