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有關駐泰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農民金融需求,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和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16年,在總結推廣新泰市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立足各縣(市、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際,在全市新發展5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試點。其中,泰山區2家、岱岳區8家、新泰市15家、肥城市15家、寧陽縣5家、東平縣4家、泰安高新區1家,逐步構建起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體系,打造與全市農村經濟相適應、運行規范、監管有力、成效明顯的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框架,滿足農民金融需求,促進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準入條件,適度設立門檻。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要符合以下條件:(1)依托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原則上存續期2年以上,運營規范,守法經營。(2)具有良好的實體經濟背景。申請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穩定的經營收入,一般從事經濟作物種植、動物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和農業生產服務等,產業基礎扎實。(3)理事長信譽良好。申請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應當具有所隸屬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資格1年以上,在當地具有一定的聲望,誠實守信,信譽良好。(4)具備基本管理制度。有決策科學、制衡有效的決策層,有規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
(二)完善治理結構,加強民主管理。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通過有效的組織制度設計,形成公開透明、民主管理的運行機制,完善決策科學、制衡有效的治理結構,防止內部人控制,有效保護社員合法權益。(1)嚴格社員身份管理。參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應當具有所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資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冊地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鄉(鎮)。(2)合理確定社員出資額度。單個社員的存放資金額不得超過同期該合作社用于開展信用合作互助資金總額的10%。自然人社員存放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倍。(3)加強社員賬戶管理。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每個社員設立社員賬戶,社員賬戶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定期進行公示,允許社員查閱。使用由省級監管部門負責印制全省統一的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專用賬簿和憑證。
(三)制定運營規則,促進可持續發展。(1)科學確定經營地域和資本規模。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原則上以行政村為經營地域范圍,互助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確有需要的可適當擴大地域范圍和資本規模,但不得超出注冊地所在鄉(鎮),規模不得超過1000萬元。(2)加強資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的流動性資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為主,一般不超過1年,對單一社員發放不超過互助資金總額的5%。(3)健全資金使用決策機制。成立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和社員代表組成的資金使用評議小組,每年對社員出資情況、信用狀況、資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開評議1次,確定每位社員的授信額度并予以公示,社員可在授信額度內申請使用資金。(4)依法合理分配盈余。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設立信用互助業務部,實行專門賬戶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額返還為主的原則進行分配,一般每年返還1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5)探索與銀行業機構對接的途徑。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選擇1家銀行業機構,作為其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賬戶開立和資金存放、支付及結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銀行。合作托管銀行要為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業務指導、風險預警、財務輔導等服務。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市、縣兩級監管部門批準,可以與合作托管銀行開展資金融通合作,協助合作托管銀行辦理貸前審查、貸后管理。經雙方協商,合作托管銀行可以為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滿足其季節性臨時資金需求。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風險防控。(1)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是本轄區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有義務及時識別、預警和化解風險。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是本轄區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監督管理部門。(2)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實行資格認定管理。自愿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資格認定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開展試點。(3)建立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制度。實施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現場檢查制度和統計分析制度,建立動態監測平臺,線上線下相結合,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會監督制度。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季將資金使用情況向社員進行公布,并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報表數據。監管部門要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監督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5)建立風險事項報告及應急處置制度。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生大額借款逾期、被搶劫或詐騙、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等重大事項時,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6)規范退出程序。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因被撤銷或自愿退出而終止的,應當向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繳回資格認定書。
三、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試點啟動(3月底前)。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確定試點單位(4月1日-5月31日)。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根據有關規定篩選確定符合要求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報市金融辦備案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通過后,頒發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資格認定書,正式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
(三)總結階段(6月1日-6月30日)。對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工作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抽查,并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縣(市、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作為試點主體,要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以點帶面、逐步完善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工作開展。要建立試點工作領導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促調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梳理總結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要強化監督管理工作,加強信用合作業務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確保試點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平穩發展。
(二)實行分類指導。對以前開展過互助業務的合作社,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引導規范上,指導合作社主動對接試點新制度新要求,對原有互助業務規程進行修改完善;對從未開展過互助業務的合作社,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建章立制上,指導合作社建立包括社員管理、互助流程、財務報表、數據統計、監督管理等完整的規章制度。對以前開展過互助業務的合作社,在其所發放資金未全部收回前,暫不予以試點資格認定。
(三)加強教育培訓。要加強對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重點學習金融管理、金融業務、會計核算、合作經濟等相關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重點培訓日常監管制度和方法。加強對農村地區金融知識的普及宣傳,讓信用互助知識進村進戶,重點向參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普及信用知識,加強風險教育,提高其對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識別防范能力。
(四)完善政策措施。認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注意總結工作經驗,加強正面引導,為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創造良好條件。積極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發展的激勵機制,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規劃引導、分類評級和扶持力度,以風險補償、績效考核獎勵等方式,推動試點工作開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