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的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各級政府要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探索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我市依據《決定》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我市規范政府投資項目運作、節約財政資金、促進全面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同時,由于下發的通知存在內容比較簡單、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等不足,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工程管理不規范、建設投資三超(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策超預算)等方面的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重要戰略部署,市委十屆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提出了要推進法治泰安建設,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對完善政府投資體制,發揮好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新形勢要求我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制定符合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的辦法。
二、《辦法》出臺的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三、《辦法》出臺的目的
制定《辦法》的目的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市委十屆十一次全會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規范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范圍、資金來源、部門職責及遵循的基本原則。《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主要遵循下列原則:一是堅持投資規模與本級可用財力相適應,量入為出、綜合平衡、集中財力保證重點;二是堅持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程序,先論證、再決策、后實施;三是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四是堅持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工程質量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章為“項目計劃”。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計劃編制、決策、下達的程序。建立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一般從儲備庫中選取,并按照四個環節決策和下達執行。《辦法》還明確規定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新增加、減少以及項目投資規模有重大調整的,由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和有關部門研究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為“項目審批”。主要明確了項目審批內容和審批流程。并規定屬于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于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定投資估算超過計劃投資規模10%以上,以及項目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投資估算額10%以上的,規定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章為“項目資金”。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預算控制與管理。強調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投資預算,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帳簿和財務報表。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撥付項目建設資金,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為“項目實施”。主要明確了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管理負總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嚴禁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工程內容。《辦法》要求,對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變更總造價超過預算10%以上且超過500萬元、單項工程變更造價300萬元以上、項目的主要功能發生重大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其他變更致使項目投資嚴重超過項目概算或預算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同時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竣工驗收、項目審計、資產移交登記管理等方面做了相應規定。
第六章為“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項目法人、監管部門、中介機構、有關單位應負的責任,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為“附則”。明確了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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