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違法建設處置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泰安市違法建設處置指導意見
為保障我市治理違法建設行動順利開展,依法依規確定違法建設性質和規范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違法建設的處置原則
(一)堅持統一領導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確治理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統一領導,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治理標準和完成時限。
(二)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依法認定、依法處置、依法拆違,確保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樹立法治權威。
(三)堅持綜合治理原則。推動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發揮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帶頭示范作用,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等措施,以點帶面,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四)堅持拆改結合原則。要把“拆”和“改”作為有機整體,統籌制定方案,結合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以拆促改,以改帶拆,把惠民利民作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美化一片”。
(五)堅持堵疏結合原則。加強源頭治理,堅決遏制新增違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依法有序消化存量,明確存量治理進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加強規劃引導,超前謀劃治理項目,作好拆后利用工作。
二、治理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
市治理違法建設行動領導小組、指揮部負責全市治理違法建設行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和泰安高新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以下統稱管委會)為各自轄區內治理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治理違法建設工作。
三、違法建設認定范圍和標準
(一)認定范圍
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主要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設施等。
(二)認定標準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摸底排查,登記造冊,建立臺賬。違法建設的認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法建設:
1.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工程;
2.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3.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4.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或者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設;
5.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湖泊、水庫、文物、鐵路保護管理范圍內未經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設工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按違法建設處置:
1.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存在的房屋;
2.因歷史原因缺少有關建設證件,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四、違法建設處置分類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由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責成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拆除:
1.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
2.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3.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
4.擅自在建筑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
5.擅自填堵、蓬蓋河道及沿河進行建設的;
6.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在項目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7.在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臨街兩側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8.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或者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期限未拆除的;
9.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10.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規定的;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相應的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限期完善規劃許可等相關建設手續:
1.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需要拆除的違法建設,拆除后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其中,拆除可能影響相鄰合法建筑安全的,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緩拆除:
1.因自然災害滅失、原有危房拆除等原因在原址新建的違法建設,拆除后無房居住的;
2.用于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臨時建設,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求,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作出相關停止使用決定前;
3.用于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公益民生事業設施及城鄉公共設施,按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建設的;
4.經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暫緩拆除的其他情形。
對擬暫緩拆除的違法建設,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經公示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明確暫緩期限并加強監管。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照相應的職責進行處理,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密切配合:
1.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文物保護范圍內的違法建設,由交通運輸、水利、文物等相關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拆除;
2.擅自利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占用林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拆除。
五、違法建設拆除
(一)督促自行拆除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違法建設當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按下列方式督促自行拆除:
1.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督促其自行拆除;
2.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督促其自行拆除;
3.當事人為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以及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由違法建設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代履行拆除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違法建設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有關執法機關可以依法代為拆除,代履行拆除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三)委托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自愿拆除違法建設但不具備實施拆除能力的,可以書面委托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拆除。
(四)組織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自行拆除,也不書面委托代為拆除的,由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拆除。
六、其他要求
(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由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漁業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加的違法建設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處置中的有關問題。
(二)違法建設的拆除,原則上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承擔。違法建設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拆除的,可免于行政處罰;不主動拆除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違法建設當事人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承攬業務時,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城鄉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明知建設單位無城鄉規劃建設許可手續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認定為參與違法建設活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進行登記公示。
(五)有關部門不得為已存在的違法建設辦理確權、登記手續,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服務。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違法建設作為企業等經濟組織住所、經營場所。有關執法機關要及時將違法建設認定、執行情況告知工商、稅務、文化、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等部門。
(七)違法建設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出具虛假權屬證明。對出具虛假權屬證明或違法確認權屬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八)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符合現行規劃的,完善相關手續。
(九)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執法機關未依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設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市)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地實際,可以制定違法建設認定、處置細則和辦法,并向市治理違法建設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