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我市數字城市建設2011納入國家推廣項目(國測國發【2011】45號文批準),全部建設任務于2013年8月2日完成并通過省廳組織的驗收,實現與省級政務版平臺互聯互通。平臺在公安、應急、武警、城管、規劃、泰山區政法委、泰山管委及市局監管平臺等26個部門得到應用。為加強地理信息平臺使用管理,市政府2013年出臺了《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13】1號),《辦法》于2018年到期后,我局根據市法制辦要求對其進行了實施情況評估,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該《辦法》延長5年,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管理辦法》出臺的依據
《辦法》的直接上位法及主要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及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關于加強數字中國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應用服務的指導意見》。
三、《管理辦法》出臺的目的、意義
文件出臺的主要目的是為加強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絡化服務水平,明確政府各部門在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中責任和義務,避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重復采集,節約財政資金。其意義是確保地理空間框架的唯一性和權威性。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文件的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有關政府部門在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維護與應用方面的責任、義務。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測繪部門)是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市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審核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應用系統建設,避免重復投入;其他政府應用部門根據權限在線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并負責本部門專題數據的采集、更新。同時,明確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數據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的行政處分。
五、《管理辦法》落實的具體措施
文件出臺后,由市政府發放相關部門,市政府各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應用系統建設,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重復建設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管理辦法》落實的工作要求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是泰安空間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各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權限共享使用。其中,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為國家保密信息,其建設、維護、更新、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公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數據經保密處理后,可通過泰安市電子政務專網提供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一般電子政務應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使用環境與互聯網物理隔離。
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是泰安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全部納入其中進行管理,其他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市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應用服務的,原則上應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采用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門應用信息系統應通過二次開發接口與數字泰安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平臺實現對接和互聯互通,通過公共平臺加載最新測繪成果,并逐步統一到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臺上來,尚未開展或正在開展應用信息系統建設的部門,應結合數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臺進行開發應用,避免重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