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辦字〔2018〕11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府特邀督查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市政府特邀督查員:
《市政府特邀督查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8日
市政府特邀督查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市政府特邀督查員(以下簡稱特邀督查員)工作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提高特邀督查員參與政務督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工作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邀督查員是我市政務督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完善考核監督體系,引入第三方核驗評估督查事項落實質效的必要補充。
第三條 特邀督查員隊伍由駐泰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以及不同行業的基層干部群眾代表組成。
第二章 選聘及任期
第四條 選聘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文化素養,能夠積極建言獻策。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樂于奉獻,求真務實,具備較強的調查分析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有基層工作經驗或具備較強的聯系、溝通能力。
(四)熟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點和工作動態,了解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在基層的工作開展及落實情況。
(五)有一定時間和精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五條 選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制定選聘方案,明確選聘時間、選聘范圍、標準條件以及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屆別的名額分配等。
(二)推薦或自薦。按照選聘方案有關要求,相關單位組織推薦或符合條件的干部群眾經所在單位同意后自我推薦。
(三)審核確定。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選聘條件對被推薦人員進行初步審核確認,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后,確定聘用人員。
(四)培訓聘用。由市政府督查室對擬聘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后,以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放聘書。同時,在泰安電視臺、《泰安日報》予以公布。
第六條 特邀督查員每屆任期二年。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七條 特邀督查員的權利
(一)知情權。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了解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二)督查權。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安排,對相關責任單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建議權。針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四)評議權。根據督查工作安排,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決策執行和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
第八條 特邀督查員的義務
(一)積極參加政務督查活動,并按照督查方案和工作要求,反饋相關落實情況。
(二)嚴格遵守督查工作制度,不得自行開展督查活動。
(三)認真開展督查事項落實質效評議工作,做到客觀公正。
(四)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不得泄露工作機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特邀督查員的學習培訓、業務開展等日常管理工作。特邀督查員在市政府督查室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
(一)特邀督查員根據工作安排參與領導關注、群眾關心的相關專題督查活動及督查事項落實質效的核驗評估活動。
(二)特邀督查員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政務督查方面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
(三)市政府督查室通過“市政府特邀督查員工作微信群”和公共郵箱與特邀督查員進行日常聯系,并及時發送相關文件、督查方案及背景資料等,以供特邀督查員學習參考。
第五章 考核
第十條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屆滿考核。年度考核為任期年度考核,即聘期滿一年時的考核;屆滿考核為屆滿時的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
第十一條 考核重點主要是特邀督查員的日常履職情況。考核結果作為表彰、解聘、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考核基準分為100分,綜合加分和減分因素,得出考核分數。
(一)加分因素
1、積極參加市政府督查室組織的專題督查活動,每個年度至少參加2次,每多參加1次加2分。
2、認真完成督查事項落實質效核驗評估工作,每個任期年度至少參加2次,每多參加1次加2分。
3、積極開展督查調研,按時提交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加3分;被市政府督查室作為《政務督查專報》內容采用的,每篇加5分;得到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每篇加8分。
4、及時提供有利于工作開展的建議或意見的,每次加1分。
(二)扣分因素
1、因個人原因,不按要求參加專題督查活動的,每次扣1分。
2、不認真參加核驗評議活動或不及時提報核驗評估結果的,每次扣1分。
3、沒有開展督查調研或督查調研報告屬抄襲拼湊、敷衍應付的,扣3分。
第十三條 特邀督查員年度和屆滿對本人履職情況進行總結并作出自我評價,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對照考核內容和標準,根據特邀督查員工作實際,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定。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通報特邀督查員本人、工作單位及推薦單位。
第十五條 根據考核結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對履職盡責、成績顯著的特邀督查員提出表彰建議和屆滿續聘建議。
第六章 表彰、續聘、解聘
第十六條 特邀督查員任期屆滿自動解聘,可連聘連任。
第十七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考核成績優秀的特邀督查員,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授予“優秀特邀督查員”稱號,任期屆滿后優先續聘。
第十八條 特邀督查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違規、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業務培訓、現場督查、工作調研、核驗評估等活動,不履行特邀督查員職責義務的。
(三)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個人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特邀督查員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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