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辦字〔2018〕29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務環境的意見》(魯辦發〔2017〕32號)要求,在前期市直各部門(單位)對照省下發的《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參考目錄》進行系統清理的基礎上,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匯總編制了《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市直部門(單位)保留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共56項。本通知下發后,市編辦負責將《清單》在市政府門戶網站、泰安機構編制網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中介服務項目名稱、關聯的政務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收費依據及標準、服務時限等。原《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泰安市市直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的通知》(泰政字〔2015〕46號)、《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規范市直部門(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泰政字〔2016〕56號)、《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泰政字〔2017〕48號)中涉及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保留。
凡未納入《清單》的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一律不得作為政務服務的受理條件,各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各部門(單位)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依照規定應由各部門(單位)委托相關機構為其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政務服務程序,由各部門(單位)委托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現有或已取消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今后將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和改革要求,對《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嚴控新設中介服務項目,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并納入《清單》管理。
附件:《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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