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背景
為充分發揮基金支持人才發展、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作用,根據《關于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設的十條措施》,市財政在深入研究并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進行了審議,后正式印發實施。
二、《辦法》起草目的
為更好地保障“十條措施”實施,市財政按照“財政+基金”的模式,積極創新支出管理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吸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資源向人才和項目傾斜,確保“十條措施”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管理機制、政策性基金、市場化基金、附則五章,共19條,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明確”:
一是明確了招才引智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辦法》所指的招才引智基金規模為6億元,其中政府出資3億元作為引導基金,其他資金向社會資本募集。政府出資主要來源于市財政預算安排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整合可用于支持人才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基金運營回收的基金收益、受益企業新增稅收等。
二是明確了基金的運行管理機制。成立招才引智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委會主任由分工市領導擔任,市人才辦、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人社局、審計局、金融辦等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授權泰安市東岳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辦法》在第二章明確了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職責和權利義務關系。
三是明確了基金的分類管理方式。針對人才項目的特點,基金分為政策性基金和市場化基金兩個模式,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作出了規定。其中:政策性基金由市人才辦提出支持方案,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商討后,報基金管委會研究決策,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決策意見按程序撥付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在撥付政策性基金前要按照“一項目(人才)一協議”原則,與擬扶持項目(人才)簽訂出資協議。政策性基金只回收本金,收回的資金繼續用于基金出資。市場化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化模式運作,并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四、具體落實措施
《辦法》明確,成立招才引智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授權泰安市東岳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具體運作管理招才引智基金工作。
《辦法》的發布標志著我市對人才工作的資金保障由傳統的專項資金保障,探索向財政資金引導、引導市內外金融資本以及其他社會資本投向我市人才工作,從而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持。設立招才引資引智基金是一項新的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相關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主動擔當,在專項資金整合、政策落實、基金回收等方面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