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的背景。2019年,省政府制定并印發了我省《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實施方案》(魯政辦字〔2019〕44號,以下簡稱省文件),為貫徹落實好省文件要求,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各縣(市、區)政府及功能區管委會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財政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研究起草了我市《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實施方案》。在多次商討,并征求市發改委、能源局、統計局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2020年4月7日,經第3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印發實施。
二、政策出臺的目的。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既是落實省政府相關政策的具體行動,也是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的有效舉措。主要目的是強化各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發揮財政激勵約束作用,進一步提高各級各部門對抓好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綠色發展。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內容。《實施方案》共包括4項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具體財政獎補機制。
(一)設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收繳機制。制定《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收繳暫行辦法》,根據各縣(市、區)及功能區上年度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以下簡稱“4項主要污染物”),按照600元/噸 (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計算)收取調節資金,收繳實施對象為各縣(市、區)政府及功能區管委會。每年收繳一次,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年終體制結算。
(二)建立節能減排獎懲機制。制定《泰安市節能減排獎懲暫行辦法》,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減排獎懲機制。對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縣(市、區)及功能區,按收取該縣(市、區)及功能區調節資金總額的60%返還;對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縣(市、區)及功能區,每超額完成1個百分點,返還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以此類推,返還總額以收取該縣(市、區)及功能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總額為限;對未完成4項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的縣(市、區)及功能區,有1項未完成的,返還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以此類推,返還比例最低為40%。二是建立與排污強度(單位GDP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掛鉤獎勵機制。在我市獲得省級排污強度獎勵資金的情況下,市對全面完成年度減排任務且單位 GDP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較低的4個縣(市、區)及功能區進行獎勵,按照4:3:2:1比例分配。三是建立節能獎懲機制。在我市獲得省級節能獎勵的情況下,對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的縣(市、區)及功能區進行獎勵,對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且單位GDP能耗降幅超過全市平均降幅的縣(市、區)及功能區,相應增加獎勵資金數額。對未完成等級的縣(市、區)及功能區相應扣減資金,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且單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縣(市、區)及功能區,相應增加扣減資金數額。
(三)繼續實施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機制。結合原辦法,制定《泰安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縣(市、區)及功能區的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濃度及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的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對空氣質量改善的給予補償資金,對空氣質量惡化的繳納賠償資金。按季度計算,按年度結算。
(四)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制定《泰安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按照“改善者受益,惡化者賠償”的原則,對我市轄區內所有國控、省控、市控考核斷面進行考核。根據各縣(市、區)考核斷面水質達標情況、水質同比變化情況、水質類別提升情況,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達標的,市里給予補償資金;未達標的,縣(市、區)繳納賠償資金實行月度考核、年度結算。
四、政策文件的工作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確保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落實到位。各縣市區、功能區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堅持問題導向,認真查找自身短板和問題根源,找出解決辦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實現高質量、高效益、低污染綠色發展。
相關文件:泰政辦字〔2020〕24號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