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鞏固泰山石整治效果,嚴格保護泰山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泰山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條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盜采、撿拾帶離泰山石。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盜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全面禁止線上線下銷售泰山石或者假借“泰山石”名義銷售奇石。對銷售泰山石或者假借“泰山石”名義銷售奇石的經營場所依法予以關閉取締。銷售盜采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銷售泰山石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沒收泰山石和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通過網絡銷售泰山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止和查處,督促網絡交易經營者、平臺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并責令網絡交易經營者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禁止違規大量囤積泰山石,引導鼓勵泰山石持有人捐獻泰山石到指定觀賞區。
四、禁止運輸、寄遞泰山石和假冒“泰山石”。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寄遞泰山石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在禁采、禁售、禁存、禁運泰山石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對泰山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嚴厲打擊各類涉石違法犯罪活動,營造保護泰山石的濃厚氛圍。對造成泰山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終身追究、嚴肅追責。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