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統籌文物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認真落實國有建設用地“先考古、后出讓”的工作要求,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發〔202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保護文物”的原則,依法依規、應簡必簡、統籌推進、服務便民,扎實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實現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護協調共贏。
二、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國有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土地供應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
(二)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域的;
(三)根據文獻記載,地上、地下有文物遺存的;
(四)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對已有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管線、廠區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以及原有建筑不改擴建的,經文物主管部門調查確認,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層的,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三、實施主體
(一)考古主體。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主體應為具備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或經省文物主管部門確認的考古調查勘探單位。考古發掘主體應為具備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
(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主體。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主體應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申請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的國有建設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考古區域的邊界樁點明確;
2.已按要求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垃圾清運、地面硬化層破碎、地面附屬物清理等)工作;
3.無妨礙考古工作的權屬糾紛等。
(二)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對列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土地,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單位應聘請考古調查勘探資質單位編制《考古調查勘探方案》,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與考古調查勘探資質單位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協議》,由其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對暫不具備考古調查勘探前置條件以及供應計劃外的土地,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單位可根據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三)考古實施
1.考古調查勘探資質單位應按要求進行考古調查,排查已知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可能埋藏文物遺存情況。考古調查區域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5萬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每增加2000平方米,調查時限可延長1個工作日。考古調查勘探資質單位應于調查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考古調查報告。未發現文物遺存的,由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主體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按程序供應土地的意見;可能埋藏文物遺存的,應進行考古勘探。
2.考古勘探區域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勘探;5萬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每增加2000平方米,勘探時限可延長1個工作日。遇有地層堆積等特別復雜情況的,可適當延長勘探時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依據標準計算工期15個工作日。受天氣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導致勘探無法正常開展的,不計入工作日。考古調查勘探資質單位應于勘探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考古勘探報告,未發現文物埋藏的,由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主體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按程序供應土地的意見;發現有文物埋藏的,文物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要求,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共同商定保護措施。
3.確需進行考古發掘的,由考古發掘申請單位依法履行考古發掘審批手續,與考古發掘資質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于發掘結束后出具考古發掘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應根據考古發掘報告確定是否需要原址保護,不需要原址保護的,出具同意按程序供應土地的意見;需要原址保護的,提出原址保護有關要求。
4.歷史上已進行考古或者已按上述程序實施考古的,由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單位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相關報告,出具土地供應意見。
5.建設用地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已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根據文物級別,由相應文物主管部門明確文物保護相關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予以列明。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規定調整。
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預知性,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的,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搶救性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
(四)考古結果運用。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供應意見作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必要條件。未出具土地供應意見的,不得組織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
(五)考古經費。本通知適用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主體應將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計入土地成本,按照地塊土地區域歸屬層級分級負擔。本通知適用范圍外的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將施工中發現文物產生的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五、部門職責
(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接收考古相關材料,建立考古檔案;按照規定出具土地供應意見。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及時向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將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供應意見作為制定用地規劃的重要依據,對有文物保護要求的地塊,在制定用地規劃時依法予以明確;確保擬供應土地達到考古調查勘探的工作條件。
(三)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按照地塊土地區域歸屬層級,依據宗地征收、收儲、出讓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
六、工作要求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要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認真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完善部門間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護。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嚴格落實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市縣兩級工作聯動機制,由文物主管部門牽頭,定期召開會議,會商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