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泰安市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著力解決困擾企業發展的多頭執法、隨意執法、過度執法等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泰安市各級法定行政執法主體、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執法主體、依法受委托的執法主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涉及企業的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泰安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各類企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涉企行政執法活動,是指泰安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有關企業進行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活動的審批制度和工作規范,制定涉企執法流程,建立涉企執法監督機制,將涉企執法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設立監督電話并在部門網站開設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專欄,依法受理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大力推進市場監管領域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部門牽頭的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于每年1月底前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于每年2月前制訂并公布部門聯合抽查年度計劃,明確抽查任務、被抽查對象的范圍、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時間、牽頭與配合部門等內容??茖W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低的企業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風險等級高的企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探索建立企業“寧靜日”制度,每月確定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寧靜期”,除涉及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食品藥品、金融監管、自然資源、公共衛生等重點領域的檢查,為查處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案件開展的檢查,應對突發情況以及按照上級部署開展的檢查外,原則上不對企業開展行政執法檢查。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規范開展涉企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企業可拒絕配合?,F場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非必要不得約見企業主要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對象簽名確認,按要求歸檔保存。
通過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可以達到涉企行政檢查要求的,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根據執法檢查情況,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對企業作出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進行,嚴格執行已公開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做到公正公平、過罰相當。
第十三條 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企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要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對涉企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進行全過程記錄,形成執法案卷。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涉企現場執法活動,實施機關應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并編號存檔。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涉企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除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食品藥品、金融監管、自然資源、公共衛生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應當從嚴從重予以行政處罰外,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及時提醒、主動指導、督促糾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實施首次免罰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輕微違法不罰”和“一般違法輕罰”等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事項清單應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涉企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作出20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等重大執法決定的,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副本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制定涉企收費事項目錄清單,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并在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定期更新、在線查詢,清單之外事項一律不得收費。
行政執法機關向企業收費應出示收費的明確依據和文件,企業對清單以外的項目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指標與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利益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不按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強制、處罰、收費以及違法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并可通過泰安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交由相關責任部門(單位)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本系統、本單位涉企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涉企行政執法行為,依法妥善處理針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適當提交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中企業代表的比例,積極配合和支持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監督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對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備案內容進行隨機抽查,并對企業進行回訪,聽取意見建議。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存在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時,依法啟動執法監督程序。加強對涉企行政執法情況的專項監督,重大問題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將各行政執法機關涉企執法情況作為部門法治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指導督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較多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工作機制,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政執法活動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他非必要人員迎接、陪同、接待;
(二)強迫、介紹、暗示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三)強迫、介紹、暗示企業捐贈,向企業拉集資、拉贊助;
(四)強迫或暗示企業參加各類收費性質的會議、培訓、考察、評比等活動;
(五)強迫或暗示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組織;
(六)擅自制定收費標準、重復收費、超范圍收費;
(七)截留、私分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
(八)對投訴人、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九)其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作出告誡、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未及時糾正執法人員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的,在年度法治建設考核中扣除相應分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