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泰安市市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泰安市市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市屬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規范投資活動,有效防范投資風險,逐步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山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泰安市市屬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授權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功能區(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企業和其投資設立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等;所稱主業是指經出資人機構確認并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 成立市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投決會),負責研究審議市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重大投資項目等事項,對出資人機構履行投資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提高投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以上審議事項,由各出資人機構根據出資權限分別報市政府投決會研究審議。
第四條 企業是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合理確定投資方向、策略和標準;
(二)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制定本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完善投資科學決策機制;
(三)制定和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四)強化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審查論證等前期工作,審慎決策投資項目,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序;
(五)組織實施投資項目,開展項目后評價;
(六)按規定報告投資管理制度、投資計劃及執行、投資項目后評價等情況,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出資人機構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以引導投資方向、規范決策程序、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對市屬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導市屬國有資本投資方向,對企業主業進行確認,支持企業依據發展戰略規劃、圍繞主業進行投資;
(二)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業依據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財務預算進行銜接;
(四)制定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
(五)建立企業投資事項報告制度和投資監管信息系統,對企業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
(六)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投資決策、實施、后評價、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等。
第六條 投資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聚焦關鍵核心技術和發展模式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發展規劃,以及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導向,體現出資人意愿,更好服務全市戰略目標;
(三)符合企業功能定位、發展戰略規劃及投資管理制度,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風險業務和低端低效產業投資;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籌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人力資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基本制度、各類專項制度、實施細則及流程等投資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五)投資項目跟蹤、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信息化管理、投資事項報告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的授權與監管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下同)審議通過后報出資人機構備案,并通過制度執行情況評估、再修訂等對制度持續改進和完善。
第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企業投資行為的監管,合理劃分不同產權級次企業的投資職責和權限,制定分級分類投資管理規則。對所屬企業的投資事項,通過派出的產權代表(股東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及后評價的閉環監管。建立投資監管信息系統,對以上事項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企業須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年度投資計劃及執行、投資項目實施及調整、項目運營及后評價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動態監控和管理。
第十條 出資人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完善企業主業管理方式,對企業主業進行確認并建立企業主業動態調整機制,經確認的主業作為企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開展項目投資和投資監管的重要依據。按照主業動態調整和監管機制要求,企業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主業管理,二級子公司主業確認后須報出資人機構備案;要結合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主業管理進行常態化跟蹤監測。
第十一條 出資人機構建立發布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對于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對于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報出資人機構履行相關程序,重大項目報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投決會研究決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據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應遵循投資原則,與財務預算相銜接,非主業投資占年度投資計劃總額比重原則上不超過10%。列入計劃的投資項目應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備年內實施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原則上于每年2月底前報告出資人機構,并附報投資計劃可行性分析報告、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材料。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的總體目標,包括年度投資實施對企業產業升級、結構優化、發展質量與效益提升等的預期貢獻;
(二)投資規模與資金來源,包括計劃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及構成、實施投資對資產負債率的影響等;
(三)投資方向與結構,包括各類投資規模與比重、投資地域、投資方式等;
(四)計劃主要投資項目,包括投資主體企業、計劃投資額、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等。
第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依據企業主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進行監督指導,并履行審核把關程序,重點關注決策程序、投資方向、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方面,出資人機構負責匯總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報經市政府投決會審議后,根據反饋意見履行核準程序。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導致導致計劃投資項目變更的(包括停止或暫緩實施、追加投資、新增項目等),應當分析變更影響,按規定重新上報出資人機構履行核準程序。對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由企業承擔的投資項目,可調整補充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前,應當從政策、市場、技術、效益、環境、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
(一)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投資目的、背景、必要性;
2.項目基本情況、投資主體以及合作方基本情況(包括近3年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
3.項目市場前景、政策導向、運營方式及競爭優劣勢;
4.項目經濟效益分析(投資成本、投資回收期、承受能力、償債能力、經營目標、運營成本、盈利能力等測算和分析);
5.項目組織架構、制度建設、經營團隊情況以及各投資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6.項目風險評估及防范措施等。
(二)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調查,包括目標企業主體資格及歷史沿革、股權結構、組織結構、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等;
2.財務調查,包括財務狀況、資產運營、債權債務、或有事項、償債能力、財務管理能力、財務風險提示及建議;
3.技術與業務調查,包括主要產品和業務、核心資源、技術、采購、生產、市場與銷售、經營能力、經營風險提示及建議;
4.法律調查,包括經營資質、主要資產、項目建設、債權債務、經濟合同、關聯交易、稅務及財務、勞動關系、環保及安全生產、未決訴訟和仲裁事項、法律風險提示及建議;
5.關聯企業調查,包括目標企業所有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分支機構、參股企業的合法設立、經營有關說明和證明文件。
(三)投資項目法律審核,應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委托法律中介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查,出具法律審核意見。其中,與非國有資本、非市屬國有資本開展合資合作以及投資項目位于市外境內的,應委托法律中介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包括但不限于對下列事項進行說明并提出結論性意見:
1.投資主體、合作方的資格以及決策程序;
2.投資規模與內容、資金來源與構成、股權結構等;
3.投資合作方歷史沿革、股東構成情況、資產情況、資質背景、財務狀況、知識產權、重大涉訴仲裁事項等;
4.投資涉及的協議、合同、企業章程等;
5.投資方案實施的法律風險與防范措施;
6.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四)企業應當建立項目專家庫,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資產評估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合資合同、章程、協議等。評審出具的論證意見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未通過專家論證、存在重大爭議的項目不得進入決策程序。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資管理制度規定,對投資項目進行認真審議,審慎決策。同時,負責審核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審查論證等關鍵環節相關材料,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并在決議、會議記錄等決策文件上簽字,連同項目材料一并歸檔保存,確保有案可查。
第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對投資項目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1億元以上的長期股權投資或2億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其他符合《關于印發<市委常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辦法>(試行)的通知》(泰發〔2021〕19號)規定的“三重一大”重大項目;
(二)報市政府投決會審議、由出資人機構履行核準程序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年度投資計劃外5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的長期股權投資或1億元至2億元(不含)的固定資產投資;
(三)由出資人機構履行核準程序的:年度投資計劃外2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的長期股權投資或5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的固定資產投資;
(四)企業自行決策,報出資人機構備案的:年度投資計劃外2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或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
第十九條 報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投決會及出資人機構履行程序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實施投資前,報送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報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議案及會議記錄等決策文件;
(三)投資決策相關依據材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及防范化解預案、投資資金來源說明等;長期股權投資項目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包括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有關投資協議、合同、章程(草案)、投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等;
(四)項目投資、融資、管理、退出(股權投資項目)各環節相關責任人;
(五)(被)投資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企業應當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投資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報告及防范化解預案、法律意見書等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嚴禁將投資項目分拆規避監管。
第二十條 出資人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核準程序。對有異議的項目,在企業報送材料齊全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必要時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論證。
需提報市政府投決會審議的,在出資人機構提報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議,審議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四章 投資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規范投資項目實施程序,涉及需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事項的,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不得先定價后評估。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項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做好跟蹤管理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關注項目是否按期推進、投資是否超預算、是否按期達產達效等,及時妥善處置出現的問題。當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原則上每年2月底前向出資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投資總結報告。企業年報審計應將投資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披露或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決策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一)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資額超過原概算20%(含)以上;
(二)資金來源及構成需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
(三)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
(四)投資項目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企業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導致投資目的無法實現。
由企業自行決策的,應將重新履行決策程序的情形向出資人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總結經驗、揭示風險、制定對策,改進投資管理。企業應對全部特別監管類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將后評價報告及時報送出資人機構。
出資人機構應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必要時對部分重大投資項目直接組織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情況,推廣有益經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對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計,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制定落實相應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督檢查機制,形成戰略規劃、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強化對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并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投資情況進行隨機檢查,必要時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意見書。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訂更新情況;
(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按規范要求編制、決策和執行;
(三)投資項目是否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是否落實項目責任制,項目進度、資金籌集與使用、建設運營質量與效益等是否符合預期;
(四)投資相關合同、協議、章程的簽訂及執行情況,是否存在損害國有股東權益的情形;
(五)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后評價及結果運用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投決會對出資人機構履行投資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出資人機構定期向市政府投決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包括工作措施、進展成效、存在的困難及解決方案等內容;
(二)議定事項實施過程中,因相關單位未能落實市政府投決會工作要求影響工作推進的,應及時報市政府投決會協調解決;經協調仍未能解決的,按規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三)議定事項實施完成后,出資人機構應全面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向市政府投決會報告。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控作為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事前風險評估和風險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合理安排股權投資項目的退出時點與方式。對預估風險較大的投資項目,應由具備相應評估能力和條件的專業機構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商業性投資項目積極引入各類投資機構參與,對具備條件的新上投資項目積極探索項目團隊跟投、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實現項目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對合資合作及并購項目,企業應設置有效的權益保護措施,強化對投資相關合同、協議及標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審查,維護國有股東權益,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不得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第三十條 支持企業主動融入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優化和穩定產業鏈、供應鏈。結合實際穩妥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把風險管控貫穿境外投資全過程,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切實防范投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機構指導督促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專家對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并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企業。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完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嚴格控制除套期保值以外的金融衍生品、證券市場投機交易等高風險投資。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企業是維護國有資本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投資損失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投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與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資管理責任鏈,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完善投資管理工作考核評估和獎懲機制。對投資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和激勵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重要要求,嚴格界定責任追究范圍和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第三十五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泰安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由有關部門對企業及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持有金融許可證的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證券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經營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涉及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應同時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投資事項有關記錄資料獨立建檔,作為企業的重要檔案資產,嚴格規范投資事項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國有企業的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所屬企業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市屬金融、文化類企業投資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會同出資人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泰安市市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名單
2.泰安市市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2022版)
附件1
泰安市市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 任: 張 濤 市長
副主任: 常緒擴 市委常委、副市長
成 員: 劉 斌 泰安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主任
肖玉果 泰山管委主任
劉欽海 市政府秘書長
楊承修 市政協秘書長,市審計局局長
李 勇 市政府副秘書長
徐兆兵 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市能源局局長
梁立元 市司法局局長
黃正玉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
孫 磊 市財政局局長
賈同國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
戴先鋒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桑 民 市商務局局長
蔡麗霞 市國資委主任
喬國榮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局長
邱仲慧 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主任
田慶勇 徂汶景區管委主任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蔡麗霞兼辦公室主任。
附件2
泰安市市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022版)
一、禁止類
1.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準入要求的投資項目;
2.不符合環保、土地、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項目;
3.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投資管理制度及未按規定履行投資決策、審批程序的投資項目;
4.投資預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國債利率的商業性投資項目;
5.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方式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以及未明確退出方式的股權投資項目;
6.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7.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出資的投資項目;
8.投資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能力的投資項目;
9.投資新設實質管理層級超過四級(含)的企業;
10.非主業高風險金融(含衍生品交易)項目投資,主要包括以套利為目的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業務,期貨、期權、外匯買賣及組合產品、高風險委托理財等。
二、特別監管類
1.需報國家、省、市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
2.年度投資計劃外2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的長期股權投資或5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的固定資產投資;
3.5000萬元及以上的非主業投資;
4.境外投資項目;
5.超過資產負債率管控線的高負債企業推高資產負債率的投資項目。
上述項目不含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項目。
三、有關事項
1.對于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得投資。對于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應報出資人機構履行相關程序,重大項目報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投決會研究決策。
2.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出資人機構將根據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的調整及企業實際,適時動態調整,并及時修訂公布投資事項負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