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523R/2025-00202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泰政發〔2025〕8號 |
| 文件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 發文日期 | 2025-10-10 |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TACR-2025-0010001 | 有效性 | 生效中 | 有效期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現將《泰安市市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泰安市市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范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審計署關于推動投資審計高質量發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開展的預算執行審計、跟蹤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等。包括: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二)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投資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四)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開展審計監督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審計局是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主管機關,應當加大審計資源整合力度,統籌運用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等資源,建立由審計機關主導、主管機關和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投資審計全覆蓋機制。
第五條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巡察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同,通過互通信息、線索移交和協作會商等方式,形成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合力。
第六條 市審計局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者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并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年度預算。
第二章 審計內容及權限
第七條 市審計局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投資決策、生態環保、投資績效管理等全過程依法實施審計監督。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三)投資決策、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五)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特別關注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補償情況;
(七)工程造價情況;
(八)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權屬證書辦理情況;
(九)投資績效情況;
(十)環境保護情況;
(十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社會資本方引進的合規性、合同條款的公允性、權利義務關系履行等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重點關注和揭示下列問題:
(一)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
(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
(三)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九條 市審計局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根據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法人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市審計局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代建、可研、勘察、設計、環評、招標代理、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
第十條 市審計局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
(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在必要時按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及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
(五)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六)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
(七)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作出審計結論,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審計局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三章 審計計劃及實施
第十二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市審計局應當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結合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情況,統籌編制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經市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市審計局應當將經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單位,并依法做好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審計與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市審計局在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時,可通過會商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與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服務、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及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溝通交流,確保審計計劃重點突出、可執行性強。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后,及時向市審計局提供項目立項決策、招標投標、項目合同、工程結算、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等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審計調查對象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市審計局反映情況,及時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中,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審計,及時、全面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有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等要及時共享至市審計局,與公共投資相關的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審計局開放。
第十六條 市審計局實施審計監督不影響投資項目的正常開展,不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合同。對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國家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七條 市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制止無效的,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直接涉及的有關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及執行
第十八條 市審計局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后,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應當依法移送。
對審計移送事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市審計局。
第十九條 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市審計局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市審計局應當通報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市審計局。
第二十條 市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每年匯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情況和結果,編制審計綜合報告。審計綜合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序審定后,向市委審計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整改主體責任,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審計局,同時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市審計局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市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市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市人民政府裁決,市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地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5〕19號)同時廢止。
負責人解讀:【視頻】《泰安市市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加強審計監督推進公共投資治理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