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提供保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一、全市電梯基本情況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市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33270臺,占全市特種設備總量(77285臺)的43.05%。2024年,全市新增電梯2486臺,2025年上半年,全市新增電梯1199臺,電梯數量依然以較快的速度增長。
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電梯安全關乎民生、安全和穩定,已成為政府關心、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熱點問題。隨著電梯保有量逐年增加,電梯使用單位日益多元、復雜,電梯安全管理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電梯選型配置質量水平良莠不齊;老舊電梯數量逐年增加、更新改造亟待規范;高層、老舊住宅小區電梯故障多發,投訴舉報量大;使用單位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安全管理不到位;電梯維保質量與服務能力參差不齊;部門主管、監管責任不能有效落實等方面,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上影響著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鑒于此,制定一份體現我市特色的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綜合性文件很有必要,更能有效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主客觀問題,進一步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制定《辦法》的依據
《辦法》的制定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同時,參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8〕27號)、《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鼓勵在樓宇電梯安裝智能阻止系統的通知》(魯市監特設字〔2024〕147號)、《關于印發<泰安市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泰安發〔2021〕23 號)《關于印發<泰安市推動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設備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建字〔2024〕18 號)等有關文件相關要求。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使用管理、檢驗和檢測、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管理體制。《辦法》明確了部門及制造、經營、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的具體責任,進一步理清了電梯安全管理體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二)關于電梯生產經營。除明確相關單位職責外,明確了電梯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質量安全要求,增加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特別要求。(第七至十四條)
(三)關于電梯使用管理。電梯安全涉及責任主體較多,使用單位及其責任不清晰,已成為制約電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頸。《辦法》明晰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方式,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管理責任人,并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具體安全管理責任,同時規定了電梯乘用人的安全乘用責任。(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四)關于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維護保養是關系電梯安全和可靠運行的重要環節。當前電梯維護保養行業競爭激烈,維護保養質量良莠不齊,給電梯運行帶來安全隱患。為規范電梯維護保養工作,提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質效,《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和電梯定期檢驗、檢測相關要求。(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五)關于電梯監督管理。為推動電梯安全分級分類監管,進一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辦法》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重點監管的電梯類型。為及時有效做好應急處置,《辦法》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用好96333電梯應急處置平臺,擴大智慧監管應用力度。《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涉電梯投訴舉報渠道方式。(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