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使用國家、省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嚴禁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嚴禁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面子工程”。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科學謀劃、審慎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履行預算管理、投資評審、政府采購監管、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職責,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職責。
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本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策劃儲備、管理監督。
項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做好項目建設實施、安全生產、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服務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及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獲取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從項目建設必要性、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辦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招標方案合規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編制投資概算,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時,應當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文本;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從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審批部門報告,原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批復文件,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原則上堅持先評估、后決策,委托具有相應資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或組織專家評議等進行咨詢評估。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評估費用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嚴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論證,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得增加新的評估評審內容和環節。
第二十條 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的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于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設備更新等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并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市政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實施。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前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相結合的計劃管理制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財政中期規劃、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年度計劃。
有條件的縣市區參照本章節內容編制全口徑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也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行業、按領域分別編制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 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等,謀劃提出一定時期內需要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分行業、分領域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定期調整。
第二十四條 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發展需求和建設條件,從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準備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明確年度目標任務,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
納入前期計劃的項目,應深化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投融資方案等,綜合考慮政府投資能力、運營管理成本、項目運營模式,避免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要做好多方案比選、多維度論證。
第二十五條 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應經相關程序研究印發,抄送市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的項目,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項目成熟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經費。
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勘探、規劃、咨詢、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評估、論證、征收補償等。
第二十七條 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中篩選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其中,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年度計劃草案,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編制年度計劃草案。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應統籌本行業、本領域發展總體要求,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和項目前期工作情況,按照輕重緩急和不超出現實需要等要求提出。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和市級預算相銜接,強化政府投資資金平衡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匯總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請市委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及時下達到項目單位,同步抄送市級審計、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績效目標、資金安排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依法依規辦理項目立項以及用地等各項手續資料,嚴格執行投資建設法律法規,確保項目規范有序實施,嚴禁未批先建、邊建邊批。
第三十一條 有關要素保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年度計劃的保障支持,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未列入年度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實施、不得進入招標投標程序。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或者增減項目的,由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征求市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后,提出調整申請,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執行,抄送市級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上級部署或者市委、市政府決策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市級有關部門可經相關程序后申請直接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市級預算資金。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服務等采購,應該依法實行招標或政府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項目法人和建設地點變更、建設規模超過原初步設計批復規模10%以上的、建設內容作較大調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執行和造價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項目單位應依法委托工程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報財政部門評審。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必須事前按照規定程序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
(五)資金落實的相關證明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強化預算約束,不得強制要求或違規接受融資平臺等國有企事業單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任務和支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完善項目資金撥付機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需求等,及時足額撥付資金,提高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效率,防止資金閑置沉淀、擠占挪用。
嚴禁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嚴禁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得以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為由延期支付工程結算款。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
第四十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推動項目盡快投用發揮效益。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一條 推廣建設和運營一體化模式,優化項目運營方案,提升政府投資項目運營的質量和效率。
鼓勵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權屬單位,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PPP新機制)或實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全周期管理,報建事項辦理、竣工驗收、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在線平臺或政務服務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除涉密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等信息應當依法依規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現場核查、在線監測等方式,探索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數字化、智慧化協同監管,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國家和省政府、市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泰政字〔2021〕98號)自 年 月 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