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我們對部分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擬對《泰安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予以修改,現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lifake@ta.shandong.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泰安市司法局
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樓B5035室,電話0538-6991030,郵編:271000
寄送信函時,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0月30日。
2025年9月30日
近期,國家層面相繼出臺重要政策規范建設用地管理。2024年12月,自然資源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明確要求嚴格規范土地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審批。2025年6月,自然資源部修訂頒布《劃撥用地目錄》,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新目錄進一步優化了劃撥范圍與審查程序,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由于《泰安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與上述上位法規定存在不一致,因此需對該辦法進行相應修正。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4年12月,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了《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作出規定,并要求嚴格規范審批,有關項目應當符合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等國家法律法規。2025年6月,自然資源部修訂出臺《劃撥用地目錄》(自然資源部令第16號),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目錄》在劃撥用地的范圍、審查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優化,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泰安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需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正。
二、起草過程
為維護法制統一,市司法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上位法修改情況,對《管理辦法》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重點梳理研究,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管理辦法》對部分條款用詞不規范的地方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是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將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辦理”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第四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辦理”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五、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中的“三類工礦、倉儲用地”修改為“三類工業、物流倉儲用地”。
六是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七是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除法律法規規定”修改為“除法律規定”。
八是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續期”修改為“法律規定不予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