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及時、準確公開你的申請,在開始申請之前,請仔細閱讀下面內容:
一、受理范圍。依申請公開只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11號)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他事項請通過相關渠道反映,本欄目不予受理。
二、受理機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泰安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申請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具體受理機構是各行政機關內部所設置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泰安市政府辦公室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地址:泰安市政大樓A5023房間(泰安市泰山區擂鼓石大街西首);聯系電話:0538-6992655,電子郵箱:zwgk2995@ta.shandong.cn。
三、填寫申請表。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四、遞交申請表。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網上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或者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申請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五、提交證明。
1.公民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需申請人本人簽字)、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如授權代理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授權代理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行政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依申請公開相關事宜。
六、申請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七、申請答復。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會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可延長答復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
八、其他事項。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申請人可通過其他相應渠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