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R—2017—002000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1日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泰安市內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轄地。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且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經營場所既可以與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與住所不在同一地址。市場主體可根據需要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第三條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管理范圍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工作,按有關規定由泰安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泰山景區工商分局負責。
第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堅持合法規范、便捷高效、寬進嚴管的原則。
第五條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并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實行書面審查。
第六條 下列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合法證明材料提交申報:
(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于自有的,提交房產權屬證明。購買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于租賃的,提交相關權屬證明和租賃合同(協議),產權人未同意轉租的除外。
(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四)泰城城區(即東起博陽路、西至京臺高速公路,北起環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區域,環山路含界首至環山路段、碧霞大街)范圍內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三)項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材料,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泰城城區范圍外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登記工作,由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根據本地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依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 市場主體可以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并按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
(一)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含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下同)域內的, 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可以選擇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分支機構登記。選擇辦理備案的,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域內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三)增設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八條 對能夠有效區分出獨立區域的集中辦公區,可以登記多個市場主體,允許"一址多照"。
第九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條 登記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書面告知或通過依法抽查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照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其進行處理:
(一) 市場主體住所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仍不辦理的;
(二)在同一縣域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未辦理登記或備案的;
(三) 市場主體設立或變更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域,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經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仍不辦理的。
第十一條 商務秘書類企業可以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工作,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