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
暫行辦法》解讀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
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后續配套措施,起草《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住所是工商登記的主要內容之一。現行登記制度對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做了嚴格的限定,規定市場主體在辦理登記時需提交房產證等權屬證明文件。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近幾年涌現出的創意、設計、電子商務等新興行業對住所要求并不高,但與現行登記制度的規定發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投資創業的熱情和市場主體準入,造成了場地資源利用率低下,給經濟社會管理帶來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
(二)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作為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求“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省委關于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各項部署,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大幅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出臺的依據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實施,方案明確要求,要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在《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中要求,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提交合法使用證明等作出具體規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經過調研論證,結合泰安市情,制定出臺了《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三、政策出臺的目的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大幅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制定本《辦法》,《辦法》通過改革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四、政策文件出臺后的意義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是我市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實現了對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的改革,放松對市場準入的管制,釋放場地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投資熱情,還有效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對于政府簡政放權、職能轉變,構建現代市場監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住所(經營場所)的功能。二是明確了住所(經營場所)的審查原則。三是簡化了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手續。四是提出了支持商務秘書企業發展舉措。五是明確了“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及“一照多址”的辦理流程。六是詳細規定了登記機關依照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方面進行處理的情形。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泰安市各級工商(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機關(含縣、市、區、高新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概念及區別。
住所是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法律文書送達的處所,是確定市場主體訴訟管轄權、主體登記管轄權的依據。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是同一地點,也可以不在同一地點。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處住所,但可以登記多處經營場所。
住所是各類市場主體法定登記事項,經營場所是特定市場主體(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分支機構)法定登記事項。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市場主體可以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其中,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含高新區、泰山景區區域內的,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可以選擇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分支機構登記。選擇辦理備案的,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增設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此外,對能夠有效區分出獨立區域的集中辦公區,可以登記多個市場主體,允許“一址多照”。
——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下列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合法證明材料提交申報:(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于自有的,提交房產權屬證明。購買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于租賃的,提交相關權屬證明和租賃合同(協議),產權人未同意轉租的除外。(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四)泰城城區(即東起博陽路、西至京臺高速公路,北起環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區域,環山路含界首至環山路段、碧霞大街)范圍內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三)項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材料,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泰城城區范圍外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登記工作,由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根據本地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依法作出具體規定。
六、政策文件落實的具體措施
為更好推動《暫行辦法》實施,下一步我們將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辦法》,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手續,完善登記注冊流程,確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實到位。二是加強對全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三是采取書式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檢查,凡是發現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向社會予以公示。四是將日常檢查結果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構建部門聯動響應的信用約束機制,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為泰安市內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泰城城區范圍外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登記工作,由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根據本地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依法作出具體規定。《暫行辦法》的實施,將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相關文件:
泰政辦字〔2017〕4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