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辦字〔2018〕36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招才引智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基金支持人才發展、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作用,根據《關于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設的十條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招才引智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發起,吸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的專項基金。基金規模6億元,其中政府出資3億元作為引導基金。政府出資主要來源于市財政預算安排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整合可用于支持人才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基金運營中回收的基金收益、受益企業新增稅收等。
第三條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分類管理,滾動發展,講求績效”的原則運行。
(一)政府引導。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依托政府引導基金,通過發起或配合發起設立基金,吸引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縣級政府和其他社會資本來投資支持推進招才引智工作。
(二)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項目類型、特點、需求差異化及管理模式,采取政策性扶持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對基金進行分類管理。
(三)滾動發展。通過參與市場有償投資,維持基金良性循環,力爭不斷做大基金,實現基金健康持續滾動發展。
(四)講求績效。建立基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加強績效結果運用,確保基金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成立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負責研究確定基金的資金籌集、投資范圍、投資決策等重大事項。基金管委會由分工市領導任主任,市人才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金融辦等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資金籌集、撥付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授權泰安市東岳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政策性基金的撥付和市場化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供的投資扶持項目備選庫,對外公開征集或招標選擇合作方參股設立基金;
(二)對擬出資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將基金及時撥付基金的托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派遣代表監督基金投向;
(五)每季度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費采取從基金提取方式支付,每年按基金到位出資額的1%的比例提取。
第七條 基金存續期間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按程序用于補充或擴大基金規模。
第三章 政策性基金
第八條 政策性基金的使用
對于基金出資后潛在回收途徑、適用政策性基金扶持的項目,由市人才辦根據招才引智項目需求和人才發展扶持政策提出支持方案,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商定完善支持方案后,報基金管委會研究決策,由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決策意見按程序撥付。
基金管理公司在撥付政策性基金前要按照“一項目(人才)一協議”原則,與擬扶持項目(人才)簽訂出資協議,出資協議包括但不限于資金使用方向,成果研發、轉換進展計劃,政策性基金回收期限、措施等內容,出資協議簽訂后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政策性基金的回收
政策性基金存續期內按照受益對象按程序分類回收本金,回收資金繼續用于基金再出資。
(一)對于受益對象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平臺的,按出資協議約定通過人才研發成果轉讓收益或成果入股取得的股權收益等途徑回收;
(二)對于受益對象為企業的,從出資協議約定時間起,對受益企業新增稅收形成的地方財力,市財政與企業所在縣(市、區)按5:5分成,直至達到扶持資金數額為止,市級分成部分用于基金出資。
(三)政策性基金未能回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未能回收具體情況,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報基金管委會研究審定,對因成果研發未產生效益等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通過核銷等方式處理;對非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出資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章 市場化基金
第十條 基金的申請條件。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基金管理機構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出資市場化基金。
第十一條 申請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市場化募集基金出資方案等申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初審通過后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基金管理公司對擬參股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出資談判,并提出基金出資方案,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將出資方案報基金管委會批準。
對基金管委會研究通過的方案,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對擬出資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一般為5-7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同意,并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可根據基金投資領域、投資階段、風險程度等,給予其他社會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適當讓利,并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第十五條 基金資金應委托泰安境內有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托管協議,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基金不得從事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未經基金管委會同意,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十七條 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對基金管理公司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基金的政策效果、參股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基金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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