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泰安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推動國有資本合理配置,增強政府綜合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94號)、《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泰政發〔2017〕1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財政局、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公開、績效管理、監督等預算管理活動。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央、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所有市屬企業(包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相對獨立、相互銜接。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同時與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安排一定比例的國有資本收益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二)統籌兼顧、保障重點。統籌兼顧國有企業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重點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以及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家資本金注入和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
(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市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余編制,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四)講求績效、公開透明。強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戰略、收益上繳、支出結構、使用績效等情況。按規定及時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
(一)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審核和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草案;
(四)批復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按規定公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五)組織或實施對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
(六)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算并進行審核;
(三)編制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
(四)批復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五)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六)組織和監督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七)組織或實施對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根據預算編制要求,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
(三)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按要求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五)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收支范圍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國有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凈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取,市級國資預算單位負責監交,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按規定申報和上交。
(一)國有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市屬一般競爭性企業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為20%,資源類企業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為25%。市財政局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凈利潤收取比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屬國有企業持有的市政府原投資形成的國有產權、股權(股份),單獨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按規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并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二)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將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全額上交。
(三)國有產權轉讓形成的凈收入,全額上交。
(四)國有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應付國有股部分,全額上交。
(五)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其他需上交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從市委、市政府總體部署規劃,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
(四)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第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宏觀經濟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省和市有關調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任務;
(四)上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五)市財政局年度預算編制安排;
(六)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有關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進行編制:
(一)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布置編報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編報要求,向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布置編報年度市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三)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并抄報市財政局;
(四)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對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進行初審后,匯總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及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后,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十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應當報市政府審定后,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批復預算。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的本單位預算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填寫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利潤收入,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國有全資企業一次申報,并附送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向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和其他資料。其中,對上市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分紅派息,可以公告視同為申報。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或者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授權的機構向市級預算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市委、市政府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批文件、資產評估報告、轉讓費用清單及發票、產權轉讓合同和其他資料。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向市級預算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大會關于實施清算的決議或有關部門批準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組織成立的文件、清算審計報告、企業清算報告和其他資料。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與其他國有資本收益項目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向市級國資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復核。
第二十條 對國有全資企業盈利水平不高,年度應交利潤不足5萬元的,在按規定據實申報的同時,由企業向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批準,報市財政局備案后,可以減交、緩交或免交。
第二十一條 經市政府批準,政策性和特殊行業企業可以暫緩上交或免予上交市級國有資本收益。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市財政局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將減免的應交利潤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二十二條 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收到市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根據市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的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復核意見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三)市屬企業依據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屬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4個月內交清。其中:應交利潤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應一次性交清;應交利潤在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可分兩次交清;應交利潤在2000萬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二十四條 國有股利、股息,由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或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在申報日后3個月內直接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五條 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授權的機構或清算組(管理人)等在申報日后3個月內直接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六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于年底前足額上交市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八條 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在預算執行中,未經規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支出。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等情況,或需要調整績效目標的,應按照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下達預算調整批復,執行調整后的預算支出和績效目標。
第二十九條 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后,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 決 算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一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所屬)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編制本部門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應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定,并按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批復決算。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的本單位決算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績效管理制度,完善項目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市級國資預算企業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所屬)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開展調查,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監督,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制度,規范和指導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十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等重要經濟活動的專項審計,對實施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相關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有效監督,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由市財政局在批準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對在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公開、績效管理、監督等管理過程中違反規定,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功能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泰政發〔2010〕87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