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523R/2025-00014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泰政辦發〔2024〕14號 |
| 文件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發文日期 | |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TACR—2024—0020004 | 有效性 | 生效中 | 有效期 |
TACR—2024—002000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泰安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共資源合理利用,維護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及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安市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運營服務管理。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構建平臺,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投放,向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堅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將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構建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綠色低碳出行服務系統。
第四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遵循“服務為本、有序調控、科學規范、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有序調控投放總量,依法規范投放運營,調動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運營監管模式。
第五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總量有序調控,共享自行車和共享電動自行車共用總量數額。根據騎行量、城市空間承載力、交通供給結構等因素科學評估投放總量。
第六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納入市城市管理專項工作機制協調事項,由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的相關政策、重大決策事項,統籌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
(二)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科學評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總量。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管理標準,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數據信息監管平臺,查處違規停放等行為。
(四)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中確定慢行交通系統的總體布局要求,以及慢行交通系統網絡布局和設施規劃指標。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新建城市主、次干道的自行車道及相關設施的統籌規劃建設。對需要辦理消防審驗手續的建設工程,在土地、規劃等手續齊全的情況下,依法依規做好相關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價格違法行為,指導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八)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九)發展改革、大數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輛投放規范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評估總量和交通秩序管理實際情況,合理劃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行、停放區域及點位,并可臨時規定禁行路段和區域,調整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
第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未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錄,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運營管理信息平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具有專業的運維設備及充足的專職管理人員,有滿足安全消防要求的集中充電場站和車輛停放、維修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標準化建設,投放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國家標準,獲得產品認證證書,具有產品合格證明和統一品牌標志,有唯一的車輛識別編碼和二維碼,實際運營車輛編號與管理數據信息監管平臺申報的車輛編號一致;
(二)車輛配備限制超載設備,限載1人,外觀干凈整潔,無任何影響安全騎行的附屬設備;
(三)車輛具備實時定位、精準停放、精確查找等功能,安裝有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
(四)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智能騎行頭盔。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對擬投放車輛的運營企業,加強指導服務,協助擬投放車輛的運營企業做好運營準備工作。具體工作流程為:
(一)指導運營企業制定詳細運營方案,明確管理規范,完善運營維護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二)指導運營企業,確保所投放的車輛、騎行安全設施、充電設施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三)協助運營企業將投放車輛數據接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數據信息監管平臺,與運行、停放區域、點位精準適配,實現車輛投放、使用、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實時查詢和動態監管;
(四)運營企業達到基本運營條件后投入運營。
第十一條 運營企業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承擔主體責任,并對規范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承諾,依法依規誠信開展運營服務。
運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劃定的運行、停放區域及點位進行投放運營。
第三章 運營服務規范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應當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管理和調度,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擺放有序,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并在交通站點、學校、商業區、景區等人流密集區域,建立專人巡查、疏導和處置制度。
運營企業應當通過利用電子圍欄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規范、有序停放車輛。鼓勵運營企業采用高精度的還車技術,引導用戶按規定位置和方向精準停放。
第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實行實名制注冊登記管理,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運營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公示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事故賠償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用戶騎行過程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救助并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第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網絡服務器應當設在中國境內;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合規采集、使用用戶信息,保護用戶個人信息以及隱私,采集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范圍。
運營企業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運營服務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途徑、處理方式和辦結時限,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設符合電氣、消防等有關安全標準的充電場站,廢舊電池統一由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處置、回收。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車輛投放、轉運、維修、充電等環節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應對暴雨、臺風等突發事件、緊急事件的應急預案,事件發生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保障用戶權益和公共安全。在本市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應當制定應急保障預案并服從相關部門的指揮調度。
第二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守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信用約束機制,對存在違規騎行、違規停放等不良行為的用戶,采取限制騎行、差異化收費等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進行約束規范。
第二十二條 運營企業因合并、分立等原因發生主體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運營企業不再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服務時,應當制定全面完善的退出方案,明確資金清算處置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以及相關設施拆除工作。退出方案應向社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用戶騎行規范
第二十三條 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約定,文明用車、佩戴頭盔、安全騎行、規范停放。
第二十四條 禁止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車,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五條 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實名注冊,提供真實信息。禁止他人通過手機注冊開鎖后向不符合騎行年齡的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 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騎行;
(二)進入機動車道、綠地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三)違反規定載人載物和停放車輛;
(四)故意損毀車輛或者公共停放設施;
(五)采取非正常手段啟動、騎行車輛,對車輛加鎖、改裝或者擅自占用、占有車輛;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監管需要,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可以依法調取、查閱運營企業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運營企業應當配合接受查詢。
第二十八條 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建立行業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標準化、規范化。
第二十九條 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評價機制,定期對運營企業的車輛投放、停放秩序、運營維護等情況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對運營管理服務不力的運營企業采取限制投放措施。
限制投放措施主要為:限制投放數量、暫停投放并整改、自行退出投放等。具體評價細則和限制投放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運營企業未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未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騎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規載人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及相關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以及運營企業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用車、安全騎行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鼓勵廣大市民以及社會各界參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的監督,共同培育文明騎行、有序停放的良好城市形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泰安市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指導,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中心城區以外及各縣(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負責人解讀:《泰安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負責人解讀